民法典中提起撤销合同后还能否要求违约赔偿?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当一方当事人提起撤销合同的诉求时,能否再要求违约赔偿是一个在实际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可撤销合同和违约行为这两个概念。可撤销合同,指的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违约行为,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在提起撤销合同后还能否要求违约赔偿呢?这要从可撤销合同的性质来看。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被撤销,意味着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基于合同有效的违约条款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此时通常不能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合同被撤销后就没有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 不过,如果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对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虽然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乙以欺诈手段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甲发现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撤销前,乙迟延交付货物,给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时,甲在撤销合同后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可以根据乙的欺诈过错,要求乙赔偿因迟延交付货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提起撤销合同后,一般不能再要求违约赔偿,但可以根据过错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实际处理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