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离婚后是有可能要求赔偿的。这里所说的离婚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时,因为一方的某些特定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伤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 。 具体而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要求离婚赔偿:首先,一方要有上述这些过错行为,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其次,必须是因为这些行为导致了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只是婚内有损害,但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通常不能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然后,受害方确实受到了损害,这个损害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失,比如因为对方过错导致家庭财产减少,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像遭受家庭暴力后精神抑郁等。最后,请求赔偿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的。 另外,关于请求赔偿的时间也有规定。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是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要是原告没提出,就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以后也不能再请求赔偿了。要是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那么被告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是在一审时没提出,二审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诉讼。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