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受伤获伤残赔偿,四年后经鉴定仍伤残还能再请求赔偿吗?


在探讨四年前受伤获伤残赔偿,四年后经鉴定仍伤残是否还能再请求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伤残赔偿的本质。伤残赔偿是对受害者因身体受到伤害导致的残疾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它涵盖了因伤残而产生的各种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一规定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受害者在四年前获得伤残赔偿时,当时的赔偿是基于当时的伤残鉴定结果和相关损失情况。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受害者的伤残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四年后经鉴定仍处于伤残状态,并且这种伤残状况与之前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有新的情况出现。 如果出现了新的损失或者原赔偿不足以弥补后续的合理损失,是有可能再次请求赔偿的。例如,由于之前的伤害引发了新的并发症,导致需要额外的治疗费用;或者随着时间推移,受害者的劳动能力进一步下降,产生了新的误工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强调了对合理损失的赔偿,只要是与伤害相关的合理费用,受害者都有权利主张。 但是,如果没有新的情况,仅仅是之前已经评定过伤残,现在鉴定结果依然是伤残,再次请求赔偿可能会面临困难。因为之前的赔偿通常已经考虑了当时的伤残情况和预期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想要再次请求赔偿,受害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新的损失或者原赔偿的不足。这些证据可以包括新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然后可以通过与责任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总之,四年后经鉴定仍伤残是否能再请求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