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破产终结后还能追讨债权吗?


在探讨民法典中破产终结后能否追讨债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破产终结的含义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标志着破产程序彻底结束的一种法律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一般情况下,破产终结意味着破产企业的债务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清偿分配。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已经申报了债权,并且经过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那么在破产终结后通常不能再追讨债权。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就是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的清理和解决。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在破产终结后的两年内,发现破产企业存在可追回的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债权。 此外,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如果在破产终结后才发现未申报债权,且符合上述特殊情形,也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破产终结后追讨债权作出规定,但《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的规范。破产终结后一般不能追讨债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仍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债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可以追讨债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追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