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可以索要感谢费吗,感谢费多少是合法的?


在日常生活中,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当拾得人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后,是否能索要感谢费以及感谢费的合法额度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 首先,关于能否索要感谢费,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拾得人接受失主给予的感谢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当拾得人捡到他人财物后,为了寻找失主或者保管财物,可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比如张贴寻物启事的费用、保管物品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这些费用失主是有义务偿还给拾得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失主主动给予感谢费,拾得人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关于感谢费的合法额度问题,法律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感谢费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由失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对拾得人付出的认可程度来决定。然而,如果拾得人以不归还财物为要挟,向失主索要过高的费用,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费用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且以不归还财物为手段强迫失主支付,失主有权拒绝,并要求拾得人返还财物。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拾得人与失主就感谢费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拾得人在保管、寻找失主等过程中所付出的实际成本、时间和精力等因素,来判断拾得人索要的费用是否合理。 总之,拾金不昧者在付出合理成本和精力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失主偿还必要费用,也可以接受失主自愿给予的感谢费,但不应以非法手段索要过高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