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共有人能否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


在探讨房产共有人是否可以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房产共有。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房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是指共有人对共有房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般基于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产生。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 当出现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情况时,合同的效力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买房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同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房人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房产,但可以向擅自处分的共有人请求赔偿损失。 然而,如果买房人不是善意的,比如明知该房产存在其他共有人仍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款,又或者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因为这种情况下,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对抗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房产共有人能否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已售房产,关键在于买房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产共有人不能取回房产,但可要求赔偿;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房产共有人则有权要求合同无效并取回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