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以用除名和辞退的方式处理员工?


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员工进行除名和辞退,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说除名,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该条例已废止,但在一些司法实践和法理适用中仍有一定参考意义),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不过现在对于员工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多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而辞退,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过失性辞退,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总之,企业无论是进行除名还是辞退员工,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