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在探讨公司解散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管辖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约定管辖的概念。约定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法院,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由该法院进行管辖。这样做可以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前确定解决纠纷的地点,增加了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是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公司解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通常情况下也适用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解散协议中的当事人在书面协议里约定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然而,我们还需要考虑公司解散纠纷的特殊性。公司解散纠纷涉及到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股东权益、公司资产清算等多方面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涉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公司解散纠纷通常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一种情况。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它排除了当事人通过约定管辖来改变管辖法院的权利。所以,如果公司解散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专属管辖相冲突,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公司解散协议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管辖。当事人在签订公司解散协议时,要仔细审查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管辖约定无效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对管辖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