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执行时能否申请执行股东?


在公司被执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不能直接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通常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的债务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股东财产。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时,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财产。 股东抽逃出资也会导致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若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申请执行该股东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的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人格混同。当公司与股东的财产、业务等方面界限模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 总之,公司被执行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但在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执行股东的财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