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破产清算期间能否出租公司财产?

我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目前公司有一些闲置的房产和设备。我在考虑能不能把这些财产出租出去,这样也能多一些收入,用来偿还债务。但又担心在破产清算期间这么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在破产清算期间到底可不可以出租公司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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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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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期间,出租公司财产这一行为是否可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财产处于特殊管理状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由此可见,在破产清算期间,公司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并管理。 那么,管理人是否可以出租公司财产呢?一般来说,如果出租公司财产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从而更好地清偿债务,在符合一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比如,当公司的闲置房产或设备出租出去能够获得租金收入,这笔收入可以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或者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出租财产就是合理的。 不过,管理人在做出出租财产的决定时,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期间并非绝对不可以出租公司财产,但要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增加,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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