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决议解散后还可以重整吗?


公司自行决议解散后能否重整是一个涉及到公司运营与法律程序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重整与公司解散的概念。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而公司解散则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自行决议解散,通常是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结束公司的经营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公司重整提供了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对于公司自行决议解散后能否重整,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满足重整的条件以及是否在合适的时间节点提出重整申请。虽然公司已经自行决议解散,但如果在公司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并且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时,理论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因为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困境企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如果公司仍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法院有可能会受理重整申请。 然而,如果公司已经完成了清算程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已经消灭,那么就无法再进行重整了。因为此时公司已经不存在,不具备作为重整主体的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自行决议解散后,在未完成清算程序且符合重整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但具体能否成功重整,还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