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把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把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执行人”的概念。简单来说,被执行人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需要履行义务却未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方。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例如,甲股东认缴出资10万元成立公司,那么他对公司债务的责任通常就以这10万元为限。
不过,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公司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乙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但实际只缴纳了20万元,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乙股东就可能要在未缴纳的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股东抽逃出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 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丙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偷偷转走,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一旦被查实,丙股东就要在抽逃的1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依据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如,丁某设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和他个人的资金往来混乱,账目不清,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时,丁某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是可以把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但具体的操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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