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吗?


在商业活动中,当一家公司面临破产时,许多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破产就可以不履行合同吗?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公司破产的概念。公司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资产已经无法偿还全部债务,不得不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公司的资产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公司破产并不意味着合同自动解除,而是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选择权。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在交付货物前进入破产程序,此时管理人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就应按约定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同时A公司的管理人要提供担保。 要是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合同相对方因为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作为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申报。比如,上述例子中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B公司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而产生了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公司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用履行。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决定,并且在不同的决定下,合同相对方有着不同的权利和应对方式。所以,当遇到合作公司破产的情况时,合同相对方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与管理人沟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