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出资公司能否成立?


在探讨无实际出资公司是否成立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即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公司的成立并不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前提条件。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即使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三人都没有实际出资,只要符合其他公司设立的条件,如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要求的公司章程、有公司住所等,公司依然可以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并成立。 然而,虽然公司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但股东仍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无实际出资的公司是可以成立的,但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