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合同可以成立吗?


在探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时合同是否可以成立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合同成立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指的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了契合。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要做的事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这里虽然列举了合同一般应包含的条款,但并没有表明这些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在实际情况中,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合同也有可能成立。如果合同的标的和数量等核心要素明确,双方对主要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那么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对于质量、价款等未约定的事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来确定。该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例如,甲向乙购买一批某型号的手机,虽然合同里没有写明手机的质量等级和具体价款,但明确了手机的品牌、型号和数量。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标的和数量清晰,合同是可以成立的。对于质量,若没有约定,就按照相关标准来确定;对于价款,若没约定,就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或者价款等重要事项,合同不一定就不能成立。只要合同的核心要素明确,双方达成了基本的合意,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未约定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进一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