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否并存?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约过程中感觉对方好像有缔约过失的情况,合同履行时对方又有违约行为。我不太清楚这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不能一起追究,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种责任能并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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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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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能否并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诚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甲和乙商量签合同,甲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导致乙在签合同后遭受了损失,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签好了,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事,给对方带来了损失,需要承担责任。例如,甲和乙签了合同,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但是甲没有按时交付,甲就构成了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原理和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通常不能并存。原因主要在于它们的产生时间和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强调的是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制裁。 我国《民法典》对这两种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而关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允许两种责任并存,可能会导致责任的不合理加重,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和逻辑体系。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合同还没签成,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已经生效,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就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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