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这是许多合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将从抵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销权的概念。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欠对方钱时,可以用自己的债权来抵消对方的债务。比如,甲欠乙100元,同时乙也欠甲100元,那么双方就可以通过抵销权使这两笔债务相互消灭。 在我国,抵销权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是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而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是约定抵销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对抵销权进行约定的。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中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是合法有效的。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行使抵销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了这样的约定,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约定也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中是可以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谨慎考虑是否需要作出这样的约定,并确保约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