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房产赠给孩子,离婚后能否反悔?


在探讨夫妻约定房产赠给孩子,离婚后能否反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的不同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赠与孩子达成的约定,其实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夫妻双方以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时,该合同就已经成立。 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情况有所不同。离婚协议是一个综合的协议,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是相互关联、互为一体的。这种赠与往往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安排等因素所作出的整体考虑,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和特定的身份属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因为它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紧密相连。如果一方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赠与方一般不能轻易反悔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方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及其中的赠与条款。此外,如果出现了导致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变化,例如孩子对赠与人实施了严重的侵害行为等,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请求。 综上所述,夫妻约定房产赠给孩子,离婚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赠与人也有可能撤销赠与。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