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
我最近在打官司,我觉得有些证据我很难自己收集到。我想知道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权力主动去调取相关证据呢?要是可以的话,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这么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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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是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自己去收集和提供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会依职权调取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是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是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四是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比如在一些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中,如果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也会主动去调取相关证据。再比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这属于身份关系范畴,法院也可能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所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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