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人证据不足时法院能否取证?


在诉讼过程中,当诉讼人证据不足时,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取证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在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你起诉别人欠你钱,那你就得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对方借款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也会进行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所说的“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通常是指一些当事人受自身能力和条件限制无法获取的证据。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或者需要到有关部门查阅档案等当事人无法自行调取的材料。举个例子,如果案件涉及到某个公司的财务账目,而该公司拒绝向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 另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比如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公共利益,可能会主动去收集相关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情况又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刑事诉讼里,公诉机关承担着举证责任,但法院也有权力进行调查核实证据。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院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活动。 总的来说,当诉讼人证据不足时,法院不是一概而论地去取证,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如果遇到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法院来判断是否符合取证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