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给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房屋需要交什么税?


在政府向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房屋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关于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需要缴纳契税。但是,如果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对于政府划拨土地房屋给国有企业,如果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契税情形,比如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那么该国有企业无需缴纳契税。 其次,土地增值税方面。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政府划拨土地房屋给国有企业,通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因为划拨行为并非转让且一般没有取得收入,所以正常情况下国有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再者,印花税。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但对于政府划拨土地房屋的文件等,一般不征收印花税,如果涉及到相关产权转移书据符合印花税征收条件的,国有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最后,企业所得税。政府划拨土地房屋给国有企业,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可能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