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确定和裁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能否径行裁定呢?下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法定职权的临时性组织,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共同参与破产程序的决策。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则是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其中就包括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该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同时,第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必须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如果该方案经表决未通过,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径行裁定。不过,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裁定前一般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方案的合理性、公平性,债权人的意见和诉求等。 如果债权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上述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程序公正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综上所述,分配方案未经两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是可以径行裁定的,但债权人有相应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法院,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