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能不经过原告同意就移送管辖?
我之前在一个法院起诉了一个案子,最近收到通知说案子要移送到另一个法院,但我并不想让案子换法院审理。我想知道法院在我没同意的情况下,是不是就能直接把案子移送给其他法院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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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有可能不经过原告同意就移送管辖的。所谓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定的,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当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有义务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例如,原告在A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件应该由B地法院管辖,那么A地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给B地法院。 不过,如果原告对法院的移送管辖裁定不服,也是有救济途径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也就是说,原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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