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撤销权可以随时行使吗?

我是一名债权人,之前债务人有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到了我的权益。我最近才知道这件事,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不清楚这个权利是不是能随时行使,会不会有什么时间限制或者其他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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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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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不可以随时行使。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规定和限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比如,债务人明明欠着债,却无偿把自己的房产送给别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意味着,债权人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是说债权人实际得知了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或者按照一般的情况,债权人应该能够发现这个行为。例如,债务人低价转让房产给第三人,这个交易在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有记录,债权人通过正常途径本可以查询到,那么就可以认定债权人“应当知道”。 而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五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个权利就彻底消灭了。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避免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相关的法律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 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了影响,而且在有偿交易的情况下,相对人还需要有主观上的恶意。 综上所述,债权人撤销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和条件限制,不可以随时行使。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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