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卖掉后债权人起诉是否还能要回?
我之前欠了别人一笔钱,没还上。最近把房子卖了,现在债权人知道后要起诉我,想把房子要回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的话,这房子还能不能被要回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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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子卖掉后债权人起诉是否还能要回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欠债之后,为了逃避债务,无偿把房子转让给他人,或者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别人,而且这种行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种转让行为的。一旦法院判决撤销,房子就有可能被要回。 比如,张三欠李四50万元,张三名下有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子,为了不还钱,张三将房子无偿过户给了自己的亲戚。这种情况下,李四发现后,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三的无偿转让行为。 然而,如果房子的转让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债权人通常是不能要回房子的。例如,债务人是按照市场正常价格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并且办理了合法的过户手续,这种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追讨债务,比如要求债务人用卖房所得的款项来偿还债务,或者通过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来实现债权。 综上所述,房子卖掉后债权人起诉能否要回房子,关键在于房子转让行为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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