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变更的股权转让是否生效?


在探讨未办理变更的股权转让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股权变更登记则是指公司根据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况,将变化后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比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意味着,股权变更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就是有效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在他们二者之间是产生法律效力的。 然而,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可能并不知晓股权已经发生了转让。如果转让方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那么善意第三人就会取得该股权,受让方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但会对股权的对抗效力产生影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应及时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