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后能否单独执行债权?

我公司的合作方破产了,我们之间有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我想了解下,在对方破产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直接单独去执行我们的债权吗?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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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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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后能否单独执行债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则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了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是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也不能单独去执行债权。 不过,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像抵押、质押等,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该债权人可以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类似于一种相对“单独执行”的情况,但它也是在破产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可以通过破产分配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例如,在破产财产变价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各项费用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普通债权人就可以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后不可以单独执行债权,要遵循破产程序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但如果存在担保权等特殊情况,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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