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最高债权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现在民法典已经施行,我不太清楚关于最高债权额在民法典施行后有啥新规定。我想了解具体在界定、范围、相关权益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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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债权额是指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期间内,不管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是多少,抵押权人能够优先受偿的金额最多就是这个最高债权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明确了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在界定最高债权额时,要依据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额的具体数额,这个数额是确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的重要依据。 最高债权额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有其他的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范围。 对于债权人来说,最高债权额的规定保障了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即使实际债权数额超过了最高债权额,债权人也只能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而对于抵押人来讲,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以最高债权额为限,超出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发生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需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行使权利。例如,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但受偿金额不能超过最高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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