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债权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当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的钱有可能要回来,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存在多种情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破产清偿顺序这一概念。破产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那么要在前面两项得到清偿后,才有可能从剩余的破产财产中获得偿还。也就是说,如果破产财产在支付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了所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和税款后,还有剩余,普通债权人的钱就有可能要回来。 但是,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前面的费用和债务后没有剩余,或者根本不足以清偿前面的债务,那么普通债权人可能就无法全额收回债权,甚至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例如,某公司破产时,破产财产为100万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要20万元,所欠职工工资、社保等费用50万元,欠缴税款10万元,普通破产债权有8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0万元,再支付职工费用50万元和税款10万元,剩余的20万元才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债权人就只能按比例获得部分清偿。 此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也有一定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通过积极行使这些权利,债权人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总之,申请破产后债权人的钱能否要回来,要根据具体的破产财产情况和清偿顺序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