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开庭后可以调解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开庭后是否可以调解,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对于一些特定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诉案件,在开庭后,如果满足和解的条件,是可以进行调解和解的。 然而,对于另外一些刑事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比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侵犯的不仅仅是被害人个人的权益,还涉及到更广泛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像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通常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因为这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自诉案件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这里所说的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意味着大部分自诉案件在开庭后是可以调解的,但特定类型的自诉案件除外。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开庭后是否能调解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你涉及具体的刑事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得到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