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抚养子女一方能否私自给子女改姓?
我是孩子的抚养方,孩子他爸一直没怎么管过孩子。现在我想给孩子改个姓,让他跟我姓,但是又担心不合法。想问下在民法典的规定里,我作为抚养子女的一方,能不能私自给孩子改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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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抚养子女一方能否私自给子女改姓这个问题时,我们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白姓名权的含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公民对于自己的姓名是有自主决定权的。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情况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姓名权往往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在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承担着主要的监护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就说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私自给子女改姓。一般情况下,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公安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一方的擅自决定而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影响。 例如,小李和小张离婚后,孩子由小李抚养。小李未与小张协商,就私自到公安机关将孩子的姓改成了自己的姓。小张得知后表示反对,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该予以恢复。 总之,抚养子女一方不能私自给子女改姓,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这样既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姓名权,也能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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