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未履行子女探视权为由扣除子女抚养费?


在法律层面,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意义。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交流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意味着,探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剥夺。 而抚养费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离婚,这种义务也不会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回到问题本身,不能以未履行子女探视权为由扣除子女抚养费。因为两者的法律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比如先和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探视权。而不能因为对方不让自己探视孩子,就擅自扣除抚养费,否则可能会面临对方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所以,在遇到探视权受阻的情况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采取不当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