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二十年前的诽谤罪还能追究吗?

我在二十年前被人诽谤,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追究。现在我想为自己讨回公道,不知道过了这么久,还能不能追究对方的诽谤罪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时间很久的案件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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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追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二十年前的诽谤罪能否追究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追诉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见,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追诉时效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一般情况下,二十年前的诽谤罪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二十年前你已经向相关机关提出控告,而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没有立案,那么就不受五年追诉时效的限制,还是可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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