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解后被告出了些事,可以晚两天履行和解协议吗?
我跟原告在法院达成了和解,本来约定好这两天履行和解协议里的内容,可我突然出了点事没办法按时履行,我想知道能不能跟原告商量晚两天履行,从法律上来说这样可行吗?
展开


在法院和解后,通常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院和解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被告原则上需要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 不过,如果被告确实出了一些事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来看,可以尝试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被告晚两天履行,那么双方实际上是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进行了变更,这种变更也是有效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要是原告不同意延期,被告强行晚两天履行的话,就可能构成违约。一旦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和解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履行和解协议可能会对被告后续的信用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被告最好还是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原告的理解和同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