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能够抵税吗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抵税的,但要分不同的主体和税种来看。 首先,对于个人来说: - 契税方面,如果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这里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比如,您获得了100万的拆迁补偿款,新购房屋总价120万,那么100万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20万要按规定税率缴纳契税。 若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依据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多种情形免征契税,这其中涉及拆迁补偿抵税的情况也在其涵盖范围内 。 其次,对于企业而言: - 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用这些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 (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其中明确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范围等内容 。 总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抵税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建议向当地税务部门详细咨询,以确保准确了解和执行相关抵税规定。 相关概念: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