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提起行政诉讼后还能进行拆迁吗


在拆迁过程中,当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拆迁行为是否继续进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即使提起了行政诉讼,拆迁行为有可能继续进行。但是,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比如被拆迁人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执行拆迁行为会给被拆迁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能裁定停止拆迁行为。 另外,在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按照法律规定,若行政相对人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无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许可,相关部门不能随意进行强制拆迁。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主要是从平衡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在保障被拆迁人有地方居住生活的前提下,推进拆迁工作以保证城市的规划建设、城区改造等顺利进行。 总之,提起行政诉讼后并不必然导致拆迁停止,要依据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条件等因素来确定。如果被拆迁人对拆迁行为有异议并提起诉讼,一定要积极关注诉讼进展,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停止拆迁行为的裁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让法院来评判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途径。 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等,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