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的党支部章能否当做证据?
我在处理一个事情时,涉及到部门党支部盖章的一份文件。现在需要把这个文件当作证据提交,但不太确定部门的党支部章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作为证据来用。想问下专业人士,这种情况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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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部门的党支部章所形成的文件是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具体是否能被法院采信,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基本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部门党支部章所盖的文件通常属于书证的范畴,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判断党支部章文件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关键在于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该文件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例如,如果案件涉及部门的某项决策,而党支部章文件恰好记录了相关决策过程或结果,那么它就具有关联性。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党支部章文件的形成过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比如,盖章行为必须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不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情况。 真实性则要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而非虚假或虚构的。法院会审查文件的来源、盖章的真实性等。如果文件存在明显的瑕疵或疑点,法院可能会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如果该文件满足上述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要求,那么它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最终是否能被法院采信,还需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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