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探讨部门规章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依据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部门规章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但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第一,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行为已有规定时,部门规章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部门规章不能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行为范围、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来设定行政处罚。例如,上位法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那么部门规章就不能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吊销许可证等其他处罚种类。 第二,如果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过,罚款的限额是由国务院规定的,不能随意设定高额罚款。比如,国务院规定了对于某类违法行为,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那么部门规章就必须遵循这个限额。 综上所述,部门规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行政处罚,我们可以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判断该处罚是否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