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抑郁症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我对象有抑郁症,这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很艰难,日常相处矛盾不断。我现在想离婚,不知道抑郁症能不能成为合理的离婚理由,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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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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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抑郁症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理由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看待。首先,我们要了解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自愿,不管是否有抑郁症,都可以离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以,如果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基于自愿原则,抑郁症可以不作为一个限制离婚的因素。 而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抑郁症本身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如果因为一方患有抑郁症,导致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如,抑郁症导致患者长期情绪低落、无法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使得另一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双方的关系因此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过,法院在判断感情是否破裂时会非常谨慎,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此来证明抑郁症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总之,抑郁症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可以离婚,但如果它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可能成为离婚的一个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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