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能否直接使用?
我遇到个事儿,现在手里有一份其他单位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我这边也在处理相关事情,想知道能不能直接用这份笔录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不同单位的笔录使用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
展开


在法律实践中,不同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通常不可以直接使用。下面为你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调查询问笔录的定义。调查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的记录。它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不同单位的调查主体、调查程序等可能存在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单位的调查程序可能不符合本单位处理案件时所要求的法定程序。比如,某些单位在进行调查询问时,可能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记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这样的笔录即使内容是真实的,也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能被采纳。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来讲,不同单位的调查目的和范围往往不同。一个单位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可能是围绕其自身所处理案件的特定事实和问题展开的。这些内容不一定完全与另一个单位所处理的案件相关。即使存在部分关联,也需要进一步核实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本单位案件的有效证据。所以,虽然不同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映了相关事实,但不能直接使用。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和转化等程序,使其符合本单位处理案件的证据要求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