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相关部门做了询问笔录。现在案件要定案了,我不太清楚这份询问笔录能不能当作定案的证据,它的效力如何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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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询问笔录是有可能作为定案证据的,但这并非绝对,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所记录的内容,它是对被询问人陈述的一种书面呈现。从证据类型上来说,它属于言词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询问笔录可以归类到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范畴,所以它具备成为定案证据的资格。 然而,并非所有的询问笔录都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判断一份询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真实性方面,要确保笔录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被胁迫、诱导等情况。如果笔录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者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那么其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难以作为定案证据。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例如,询问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询问过程要进行记录,笔录制作完成后要让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字确认等。若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询问笔录,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关联性则是指询问笔录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笔录内容与案件无关,即使它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有可能作为定案证据,但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对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判断,以确定其证明力和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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