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证据使用?
我在一场民事纠纷里,之前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做了询问笔录。我想知道,这份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能不能拿到民事诉讼里当作证据来用呢?我不太清楚它符不符合民事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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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是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民事证据。民事证据就是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般属于书证或者证人证言的范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以书面形式记录了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符合书证的特征。如果被询问人以证人身份提供相关情况,那么询问笔录也可作为证人证言。 不过,询问笔录要想在民事诉讼中被法院采信,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其来源要合法,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要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等。如果程序违法,该询问笔录可能会被排除。二是内容要真实可靠,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如果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会进一步调查核实。三是要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即询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对案件的待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询问笔录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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