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超过一年还可以进行鉴定吗?


伤残鉴定超过一年是否还可以进行鉴定,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伤残鉴定在不同法律场景下的相关规定。在民事侵权领域,比如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导致的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里面并没有明确限制伤残鉴定的时间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也就是说,从诉讼时效的角度,只要在三年的诉讼时效内,一般都是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超过一年当然也能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重要依据。比如张三被李四打伤,一年后张三想要追究李四的赔偿责任,此时他依然可以去做伤残鉴定,然后凭借鉴定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然而,在工伤认定的场景下情况有所不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都没有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通常就不能再通过工伤认定程序来获得赔偿和进行后续的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不过,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原因耽误了申请时间,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综上所述,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伤残鉴定超过一年一般是可以做的;但在工伤认定方面,超过一年通常不能按正常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除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