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伤残军人创办企业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吗?
我是一名退伍伤残军人,现在打算自己创办一家企业。我想了解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创办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没有减免政策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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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伤残军人创办企业是否免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它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并没有直接针对退伍伤残军人创办企业就免除企业所得税的专门政策。不过,对于安置特定人员就业的企业,国家是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退伍伤残军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条件,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支付给作为残疾人员的退伍伤残军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免除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等。 此外,各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针对退伍军人创业的扶持政策,可能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优惠,但这要依据当地具体政策来确定。所以,退伍伤残军人创办企业一般不会直接免企业所得税,但可能符合相关优惠政策从而享受税收上的减免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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