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否缴纳公积金?
我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现在工 作单位说要给我缴纳公积金。我不太确定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缴纳公积金,担心因为失信的问题不能缴纳。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到底能不能缴纳公积金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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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简单来讲,失信被执行人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却故意不履行的人,通常是在法院判决后,拒绝偿还债务等情况,被法院列入了失信名单。
而公积金,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法律层面来看,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说明,缴纳公积金主要是基于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公积金,职工也应当履行缴存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在信用方面存在问题,会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高消费等方面,但这些限制并不涉及到公积金的缴存。也就是说,缴纳公积金并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范围内。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缴纳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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