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被退回能否成为解聘事由?


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中,派遣员工被退回后能否成为解聘事由,这是一个涉及到多方权益和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派遣员工被退回”和“解聘”这两个概念。派遣员工被退回,指的是用工单位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协议,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派遣员工送回劳务派遣单位。而解聘,则是指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当派遣员工出现这些情况被用工单位退回时,劳务派遣单位是可以解聘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若派遣员工因这些原因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依法解聘。 然而,如果派遣员工被退回并非因为上述法定情形,例如用工单位只是因为自身经营原因不需要该员工了,那么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仅仅以被退回为由解聘员工。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为员工重新安排工作。如果无法安排工作,也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总之,派遣员工被退回并不必然能成为解聘事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劳务派遣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