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讨论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合伙债务,简单来说,合伙债务就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以合伙企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为了合伙事务而对外所负的债务。比如合伙开的店铺向供应商赊购货物所欠的货款,或者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的款等。 散伙协议则是合伙人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就合伙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那么,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能不能对抗第三人呢?答案是一般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意味着,对于合伙的债权人(也就是第三人)来说,他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的债权。即便合伙人之间在散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的分担方式,那也只是合伙人内部的事情,不能以此来拒绝债权人的求偿。 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合伙做生意,散伙时约定债务由甲承担60%,乙承担30%,丙承担10%。但债权人丁找到乙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乙不能以散伙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丁。乙在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如果超出了自己按照散伙协议应承担的份额,那么乙可以依据散伙协议向甲和丙进行追偿。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在与合伙企业发生交易时,明确知道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且同意按照该约定来行使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散伙协议的约定就有可能对抗该第三人。但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少见,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知晓并同意该约定。 综上所述,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的约定通常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合伙人在承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在处理合伙债务问题时,无论是合伙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