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不可探望子女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的时候,对方提出要在协议里写我以后不能探望孩子。我很纠结,也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离婚协议里能不能有这种不可探望子女的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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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约定不可探望子女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探望权的基本概念。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子女能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交流,满足其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求,同时也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相处、交流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天然享有。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进行协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剥夺一方的探望权。因为这种约定与法律保护探望权的初衷相违背,侵犯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可探望子女的条款是无效的。 不过,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存在暴力倾向等,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其探望权。但这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判决,而不是通过离婚协议直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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