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在探讨是否可以更改离婚协议书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离婚协议书的性质。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但又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因为它还涉及到人身关系和身份关系的解除。
根据不同的情况,离婚协议书的更改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双方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时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书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表达,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调整。例如,原本约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新的比例。
一旦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就已经生效,具有了法律约束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才会支持变更的请求。例如,一方在签订离 婚协议书时,受到另一方的威胁,被迫同意了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在离婚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了不利于其成长的改变等,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例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了严重疾病,无法继续照顾子女,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协议书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更改规则。未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可自由协商更改;办理离婚登记后,对于财产分割部分,需有法定情形才能向法院请求变更,而子女抚养问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诉讼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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