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个在法律领域经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都与公民在面临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行为有关,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比如被老虎追赶、遭遇地震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两条法律分别明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适用前提,也体现了危害来源的不同。 其次,行为的表现方式不一样。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主动反击的行为。例如面对不法侵害人的攻击,直接采取措施制止对方。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通常是在没有其他更好办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引发更严重的后果,不得已将车开到别人家的院子里。 最后,损害的对象也有区别。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也就是直接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行动。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牺牲另一个相对较小的合法权益。比如地震时为了逃命,推开旁边无辜的人。 此外,在实施行为的条件、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以及对主体的限定等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不适用,比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履行职责。





